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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人才必讀!合法豁免香港薪俸稅:「非香港受僱工作」申報全攻略│ 展群稅務 CK TAX

在香港稅務條例下,薪俸稅的課稅原則是基於「地域來源」徵稅。許多跨國企業員工、外派高管,甚至是常駐香港但受僱於海外母公司的僱員,常常會接觸到「非香港受僱工作」這一稅務概念


如果納稅人能成功向香港稅務局證明其受僱工作屬於「非香港受僱工作」,則只需就其「在香港提供服務」期間所賺取的入息繳納稅款,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服務所獲得的薪酬,則可獲豁免徵稅。這也就是俗稱的「按工作日數比例分攤評稅」。


「非香港受僱工作」的三大決定性因素

根據香港稅務局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0號》,要判定一項受僱工作是否屬於「非香港受僱工作」,稅務局通常會嚴格審視以下三大核心因素

評審維度

具體判斷標準

僱傭合約洽談、訂立及執行地點

僱傭合約必須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洽談、簽署,並且其主要條款是在海外執行

僱主的居住地/總部所在地

僱主必須是居住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個體,或是其管理及控制權(總部運作)位於香港以外地方的海外法人

薪酬支付的地點

僱員的薪資、津貼等報酬,必須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如海外銀行賬戶)進行支付

 

若上述三項條件均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稅務局通常會接受該項受僱工作為「非香港受僱工作」。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可以自動豁免。如果僱員被要求常駐香港,或在香港履行部分職務,其稅務申報程序將會受到嚴格的個案審查。


常見案例分析:海外派駐與常駐香港

許多跨國僱員的實際工作形態與以下案例類似:

  • 案例情境:納稅人在海外受僱,並由其海外僱主派往國外(包括香港)執行職務。雖然僱主要求納稅人常駐香港以履行大中華區或亞太區的業務,但納稅人仍須到香港以外的地方履行部分職務。

  • 僱傭關係存續:在此期間,納稅人與海外僱主之間的僱主與僱員關係仍然存續。當派駐期結束時,納稅人將會被調回其本國(海外總部)並繼續為該僱主工作。

  • 稅務處理方式:在這種情況下,若「非香港受僱工作」的身份成立,納稅人通常可以按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日數來分攤申報薪俸稅。在港提供服務的日數以外(即外地工作日數)所對應的薪酬,則不屬於香港薪俸稅的課稅範圍。


申報「非香港受僱工作」的一般聲明與必備證明文件

稅務局不會單憑納稅人或其代表的單方面口頭或書面聲明,就接納其受僱於海外個體的申索

。納稅人在填寫《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及其附錄時,必須準備充分的佐證文件,以應對評稅主任的書面查詢。一般而言,向稅務局提交海外受僱工作聲明時,需要準備以下三大類證明資料:

1. 僱傭關係與合約架構證明

  • 海外僱傭合約:需顯示合約於海外簽署,並載明工作職責、薪酬架構及匯報對象均在海外。

  • 到港工作指派書:由海外僱主發出,詳細列明派駐香港的期限、派駐期間的職責、常駐地要求,以及派駐期滿後調回本國的安排。

  • 公司組織架構圖:顯示納稅人在海外集團中的職位,證明其日常工作的監管及督導權均由海外管理層行使,而非由香港分行或關聯公司控制。


2. 薪酬支付與資金流向證明

  • 海外銀行對賬單:證明所有薪酬均直接由海外僱主支付至納稅人的海外銀行賬戶,而非由香港本地實體代付。

  • 薪金單:由海外總部發出的每月工資單。

  • 報稅記錄:若部分薪酬已在海外申報並繳納了類似香港薪俸稅的稅項,需提供外地稅務機關發出的稅單或稅款收據(例如:內地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扣繳憑證等)。


3. 離港公幹與出入境活動證明

  • 出入境活動明細表:詳細列明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每一次離港及抵港的精確日期。

  • 旅行證件副本:包含護照、回鄉證等出入境蓋印或電子通道通關記錄,以佐證上述明細表的真實性。

  • 業務出行證明:離港公幹期間的機票、酒店收據、會議紀錄、客戶拜訪電郵、海外出差報告等,以證明在香港以外地方停留的目的是為了履行工作職務。


稅務合規建議與防範風險

  • 保留完整記錄:稅務局通常會在收到報稅表後的幾個月甚至幾年內發出查詢信件。因此,納稅人應當將每個課稅年度的出入境記錄、機票存根、合約及稅單等妥善保存至少6年,以備日後稅局抽查。

  • 注意「在港提供服務」的定義:即使屬於非香港受僱工作,若納稅人在香港參加培訓、出席內部會議或匯報工作進度,該等日子在稅務上仍會被視作「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日數。

  • 釐清公司內部申報(IR56 表格系列):香港的關聯公司或分行在提交僱主報稅表時,應與納稅人的申報保持一致。若申報不當或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可能會被稅務局重新評估為「香港受僱工作」,從而面臨全數入息課稅的風險。


透過上述完整的合規文件準備與合理解釋,納稅人才能在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下,合法合理地減輕稅務負擔,並順利通過稅務局的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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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源於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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