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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及管理費開支係點樣分攤?│ 展群稅務 CK TAX

《稅務規則》第2A、2B和2C條列明對一般開支和持有股票投資既利息同埋管理開支既分攤方法。開支須按有關個案既情況以最合理同埋最適當既基準分攤,例如營業額、毛利、收入或資產值。


本局主要根據第2A、2B和2C條,訂定以下係實際應用時既分攤方法:


(a) 假如營業利潤係部分得自香港,部分得自非香港地方,為產生非香港地方所得利潤而直接招致既開支就不會獲得扣除;其他開支若有部分係為產生得自香港既利潤而招致既話,需要將該等開支作出分攤,而分攤基準可以根據營業額、毛利或其他最適合有關行業活動既方法。


(b) 假如利潤包括得自經營生意同埋股票投資所得既股息,

(i) 因借款以取得該等股票投資而須繳付既利息支出不可獲得扣除

(ii) 除非管理投資組合同埋收取股息既活動係佔頗大比重,否則與收取無須課稅股息有關既行政同一般開支可予以扣除。


(c) 除其他經營活動外,假如某人同時以股票交易方式賺取利潤的話,

(i) 有關股票交易所涉及既利息支出不會被視為與賺取無須課稅既股息有關;而整筆利息可從買賣股份和股票所得的利潤中扣除,而無須作出分攤

(ii) 這些個案中的投資組合通常甚具規模,在管理上需要花費時間和開支,因此一般來說,小部分既管理開支會被視為與賺取無須課稅既股息收入有關而不獲准扣除。


(d) 當投資組合達至相當規模,需要一定程度的管理、文書和會計記錄時,便要確定其有關既直接開支,以及分攤部分可歸因於該投資組合既管理、文書和一般開支。除非有更適合的基準, 否則根據《稅務規則》第2C 條,不獲扣除既開支將按投資組合既總成本中某個百分率計算,並以不超出以下款額為限:


(i) 如持有部分投資既目的係以股票交易方式產生利潤,則為12.5%;

(ii) 係其他情況下,則為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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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源於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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