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物業賺到嘅利潤要交利得稅?
《稅務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包括屬生意性質的所有投機活動及項目)、專業或業務從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外,均須課繳利得稅。簡單嚟講,要唔要交利得稅就睇稅局當唔當是次買賣是否構成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
如何判斷物業買賣是否構成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
須從納稅人及第三者搜集有關資料,包括買賣物業的背景、動機、財務安排、運作情況、交易的頻率以及持有物業時間的長短等,根據有關事實判斷該項交易是否屬於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而須課稅。
當中稅局會以「持有物業的長短」作其中一項準則。通常若物業持有一段時間,並曾以該單位作為居住、辦公室或放租用途,一般不構成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獲利後無須納稅。相反,如果買樓後三年內就賣出,就高機率要交利得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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