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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公司註冊
(De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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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 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

  •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 (dormant)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ies);

  •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Notice of No Objection)。

 

撤銷註冊的申請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註冊處。表格須連同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併交付。

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剔除註冊 (striking off) 與清盤 (winding up) 有何不同?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兼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50條藉申請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 而將公司解散。以解散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來說,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 是比較簡單、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清盤過程包括結算公司帳目及變賣公司資產,以便把淨資產分配予公司成員和將公司解散。有關程序載於《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V部。

 

剔除註冊 (striking off),公司註冊處處長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並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則處長可以依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當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註冊是法例授予處長的權力,公司不可申請剔除註冊。

提出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 申請前,該如何處置公司的財產?

 

公司撤銷註冊後即告解散。公司一旦解散,其名下所有財產(如有的話)將當作無主財物而歸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符合撤銷註冊的條件,在提出撤銷公司註冊申請前,你應尋求專業意見,以確保公司的財產(包括銀行戶口結餘、車輛及物業等)得以妥善處置。

提出撤銷註冊申請須交付什麼文件(撤銷公司程序 / 公司結業程序 / 註銷公司程序)?

 

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

  • 填妥的撤銷註冊申請書(表格NDR1*);及

  • 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表格IR1263#)

    • 需要清繳所有稅款 (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相關罰款)

    • 提交所有報稅表格 (包括 利得稅、物業稅報稅表)

    • 回覆所有由稅務局發出的信函 (包括一般查詢信函及稅務調查個案)

    • 完成所有正在反對或上訴中的評稅

* 表格NDR1 是私人有限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Deregistration of Private Company or Company Limited Guarantee)

表格NDR1申請條件如下:

  • 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東成員均同意撤銷公司的註冊

  • 有限有限公司仍未開始經營業務或營運,或公司在提出此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經營業務或營運

  • 公司已經清還所有債務(沒有未清還的債務)

  • 有限公司沒有牽涉任何法律程序

  • 有限公司的資產沒有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 如果有限公司是控股公司,公司的附屬公司的資產沒有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 有限公司並非《公司條例》第749條指明的公司 (例如: 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表格IR126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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