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份僱用合約係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同一名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僱主洽談、訂立及執行,而僱員既薪酬係香港以外地方支付的話,稅局通常會接受為一項非香港受僱工作。
舉例而言,納稅人在香港以外受僱,並由其香港以外僱主派往國外執行職務。僱主要求納稅人常駐香港,並到香港以外地方履行部分職務。在被派駐國外期間,納稅人與其僱主的僱主/僱員關係仍然存續,故當派駐國外的期間結束時,納稅人將會被調回其本國,並繼續為僱主工作。
值得留意既係,你要持有海外受僱工作的一般聲明, 聲明所需的證明資料,
因為稅局一般唔會未經查證就接納納稅人本人或其代表作出他們受僱於海外個體。
如果有興趣了解更多資訊,歡迎透過以下方式聯絡 展群CK ®:
即時Whatsapp查詢:api.whatsapp.com/send?phone=85252279242
a. 致電 (852) 3502 7392
b. Whatsapp (852) 5227 9242 或
c. 電郵 info@ck-tax.com
d. 網站 www.ck-tax.com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