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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第2標準稅率

買賣或轉讓香港不動產的印花稅率如下:

印花稅常見問題:

1. 納稅人何時可以選用第2標準稅率(較低稅率)?
 

- 2020年11月26日後所簽立以購買非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

- 買方聲明納稅人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且在購入住宅物業時並非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而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假若後來稅務局發現買方的聲明不正確,買方須負上繳納指定印花稅款項(即以第1標準(第1部或第2部)適用稅率與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之間的差額) 的法律責任。

2. 買方如何顯示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當買家提交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給予印花稅署申請加蓋印花時,基於買方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聲稱可以按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買方須作出相關法定聲明(IRSD131)。印花稅署會核實有關資料是否正確,包括查閱土地註冊處的紀錄。

3.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買新住宅物業時,已出售其原有所擁有的住宅物業,能否選用第2標準稅率?

 

臨時買賣協議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對於已訂立買賣協議出售住宅物業的賣家,會被視為已處置有關物業。 假如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買新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並已簽訂買賣協議出售所有其他住宅物業,他只須按第2標準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

 

但如果當中任何的交易未能完成〔即被取消、廢止或撤銷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他會被追回第1標準第1部稅率與第2標準稅率的印花稅差額。

4. 如果納稅人不同意印花稅評稅,納稅人應如何處理?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4條,任何人不滿評稅,可在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一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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