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跨國企業透過低税或無税司法管轄區減少税負的行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推動了 BEPS 2.0 框架,其中的支柱二(Pillar Two) 旨在確保大型跨國企業在全球範圍內繳納至少 15% 的有效税率。
GloBE規則:全球最低税制的核心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 (GloBE) 是BEPS 2.0方案中的核心內容,旨在確保跨國企業集團在其營運的每個司法管轄區繳付至少15%的有效税率。
GloBE規則通過兩套機制實現:
1. 收入納入規則
旨在針對跨國企業集團的母實體,對其位於低税地區的成員實體徵收補足税。例如,若某香港母公司的子公司位於低税地區,香港可對該子公司的低税利潤徵收補足税。
2. 低税利潤規則
作為把關措施,確保未被IIR涵蓋的低税利潤亦會被徵收補足税,並透過限制扣除或徵收附加税的方式實施。此規則適用於在過去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有兩年綜合收入達 7.5 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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