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業主、細屋換大屋固然係一件開心事,但原來買賣物業作出租用途有機會要繳納物業稅!
物業稅係按物業在該課税年度的應評税淨值,以標準税率計算。 課稅年度係由每年既4月1日至下一年既3月31日。 應評税淨值 計算方法係 出租收入減追唔到既租金減差餉, 再扣除標準免稅額20%。
首先,要記得通知稅務局物業擁有權的變更。根據《稅務條例》第51(6)條,如物業擁有權因出售或轉讓而改變,賣方或轉讓人必須在出售或轉讓完成後一個月內,將上述改變以書面通知稅務局。
然後在處理物業稅計算時,需特別注意從簽立買賣合約日期到交易完成期間的情況。由於物業稅是向物業擁有人徵收的,當物業轉讓時,需要確定物業擁有權變更的日期,以便新舊擁有人各自履行其繳納物業稅的責任。一般而言,物業租金收入享有權的轉移日期會在買賣合約條款中明確指出。就物業稅而言,有權收取租金的一方,就須繳納物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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