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係製造業,大量生產既物品通常都會出口到其他國家,咁樣既話係咪應該全部收入都需要納稅?恆生銀行既樞密院表示,係邊度產生利潤就代表個度就係利潤既地方。而係呢方面產生利潤既活動就係製造業務。
根據DIPN 21對香港工廠既定義,DIPN 21同意樞密院係恆生銀行一案中既決定。如果相應既銷售合同係係香港境外簽訂既話,咁位於香港既工廠生產商品所產生既利潤是否需要納稅?
根據DIPN 21對香港以外既工廠既定義,製造業利潤既來源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情況一:合同處理
如果香港製造商經營自己既工廠,即係唔係獨立既法人實體又或者同內地一方簽訂加工/裝配協議/建立合作合資企業并且係內地生產商品,咁製造既利潤就會被視為部分係香港,部分係香港以外。而為左避免對香港利潤既確切部分產生任何爭議,專員將利潤既50%作為係香港既利潤,而另外既50%就作為離岸利潤。
情況二:進口加工
如果係進口加工,香港公司會將原材料賣比內地既商家由佢地加工,完成之後就會從內地公司買番製成品翻黎。香港公司從事原材料採購同埋製成品既貿易,而內地公司製造製成品。原材料既合法所有權轉移到大陸同埋製成品既合法所有權從大陸轉移。咁係呢種情況下,情況一50%既豁免就唔適用。根據合同生效測試,收入將會100% 徵稅又或者100% 免稅。
情況三:分包加工
如果香港製造商係內地並冇經營自己既工廠,而係向內地各方代為製造商品同埋支付分包費用,咁情況一50%既豁免都係唔適用。而根據合同生效測試,係呢個情況既收入將會100%徵稅或者100%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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