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在你所屬居留司法管轄區以外擁有資產或賺取入息,你應知悉,你的財務資料會被交到你所 屬的居留司法管轄區。全球超過 100 個稅務當 局已同意由 2017 年或2018 年開始根據「共同匯報標準」交換財務資料,部分亦已經開始收集 資料。機構須申報多項財務資料,當中包括利息、股息、帳 戶結餘或價值、某類保險產品的收入、出售財務資產 所得收益及就有關帳戶持有的資產而產生的其他收入或支付給有關帳戶的款項。
而你所需要做的只是遵守你所屬居留司法管轄區的規定,向他 們提供你最新的稅務資料,稅務局互相交換財務資料的目的是把有關人士的財務資料轉交到其所屬的居留司法 管轄區,可鼓勵納稅人遵從稅法及有助稅務當局 識辨少部分不遵守稅務規定的人士。
你可能會問,我可唔可以選擇自己的資料不被申報呢?答案是不可以。「共同匯報標準」的準則已被納入《稅務條例》。因此,為實行自動交換資料,財務機 構有法律責任設立及應用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 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及收集指明的資料,再 傳送給稅務局。如你已向你所屬居留司法管轄區 的稅務當局申報所有稅務責任,你便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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