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條例》第16 (1) 條規定,任何於該課稅年度為產生該應課稅利潤而牽涉的支出和開支,均須被扣除。換句話說,如果只有部份支出或開支是為了該應課稅利潤而產生,就應只扣除該部份,即進行開支分攤。
先為大家簡介開支分攤的數個原則:
(1) 有兩類開支須予以分攤:
a. 可清楚分為為產生利潤而牽涉的部份和作其他用途的部份
b. 同時用於產生利潤和其他用途的一單項支出,但未能作細緻的分辨
(2) 如某項支出或開支有雙重用途(部份屬家庭或私人性質,部份作業務用途),則只能扣除用作業務用途的部份。如有關醫療開支不能分割,且無法辨別其具體用途,就不能作任何分攤。
(3) 如納稅人的部份利潤源自香港,其餘源自香港以外的地方,境外毛利須合理地分擔部份一般性開支。
(4) 分攤開支的基準須符合合理而公平的準則。
另外,亦有數個指明開支有特定的處理方法:
(1) 研究和開發開支: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支付或導致,而有關業務部份在香港營運,部份則在香港以外地方營運,相關開支會按照第16B (2) 條分攤。
(2) 購入專利權:
如部份供香港使用,部份供香港以外地方使用,相關開支會按照第16E (2) 條分攤;而獲准扣除部份則視乎該專利權在香港的使用程度而定。
(3) 訂明固定資產:
如部份用於產生應課稅利潤,相關資產所導致的開支會按照第16G (2) 條分攤。
※照片源於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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