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同埋專有技術:
成本於產生香港應評稅利潤既專利或任何專有技術既購買成本係以下情況係允許既:如果唔係全部或部分從聯營公司購買的,同埋唔會係銷售和許可返還安排之下既話。而且,係購買過程當中所產生既相關法律費用同埋估價費用都可扣除。但係如果將來出售左先前可扣稅專利而獲得到收入既話,咁所得到由先前獲准扣稅專利所收到既銷售收入會被視為交易收入,但係應評稅金額會限於已經係利得稅項下扣除既金額。
指定知識產權:
如果係為左產生香港應評稅利潤而購買版權、註冊商標、註冊外觀設計、表演者經濟權、地形地貌權植物品種權既費用可以獲准予扣稅,如果:佢唔係全部或者部分從聯營公司購買既同埋佢唔會係銷售同許可返還安排之下。
咁呢個情況既話就會每年分5期扣除:第一年係購買年份,並且加上隨後既4個評估年度。而且納稅人必須係有關課稅年度既基期結束既時候係擁有指定既知識產權,意思即係如果個一年變賣左既話就唔可以作出扣除。但係如果版權或註冊設計,會係在5年之內到期既話,咁就可按剩餘期限既等額年度分期付款扣除,第一年係購買年份,之後就係剩餘既後續課稅年度。
同專利同埋專有技術一樣,納稅人必須係有關課稅年度既基期結束時擁有指定既知識產權。出售先前允許的知識產權的後果:
不允許既支出係大過銷售收入咁比較多既支出係可扣除,而如果銷售收入大過不允許既支出:咁超額既部分就須要課稅,但會以過去係利得稅項下扣除既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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