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出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向企業發放每名受聘青年每月10,000港元的津貼,鼓勵企業聘請香港的青年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然而,有關稅務的安排你又清唔清楚呢?
對於僱員嚟講,即使資金來自政府計劃下的津貼,仍然屬於工資的一種,僱員收取的工資是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因此必須繳納薪俸稅。
另一方面,參與計劃的合資格僱主也可獲得津貼。根據《稅務條例》第15(1)(c)條規定,僱主在計劃下收取的津貼屬於「與其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有關的補助金、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因此這些津貼須被當作是營業收入,必須繳納利得稅。當然,僱主可申索扣除為產生應課稅的利潤而招致的員工工資,不論資金是否來自工資補貼。沒有對僱主帶來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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