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報稅表
根據《稅務條例》第 51(1)條嘅規定,稅務局可以書面通知規定人士喺合理時間內, 提交報稅表申報應評稅利潤。稅務局會於四月初要求法團及其他以報稅表申報,並於五月初向個別人士發出個別人士報稅表,要求其以報稅表申報從獨資經營業務所得嘅應評稅利潤。
對於所有納稅人,假如其業務所產生嘅總入息超出稅務局所指明嘅款額,便須把佐證文件,包括帳表 (假如納稅人係法團,便須提交經審計帳表 ),以及說明如何計算出應評稅利潤嘅計算表與有關附表,連同填妥嘅報稅表一併提交。假如總入息唔超過指明款額,納稅人只會喺被要求提交嘅情況下,才須提交佐證文件。
2. 先評後核機制
為咗精簡評稅程序,稅務局一直採用先評後核電腦系統甄別合適嘅報稅表作自動評稅,再從中揀選個案作評稅後嘅審核及調查。不符合預設測試準則作自動評稅嘅報稅表會由評稅人員 以人手甄別,以決定是否應深入審查後才作出評稅。
3. 三重審核制度
稅務局特別為先評後核系統設計咗一個以電腦輔助選取個案嘅程式。唔同嘅審核個案,會按個別情況交由評稅人員作「案頭審核」、交由實地審核人員作「實地審核」或交由調查人員作深入 「調查」。「審核三部曲」加強咗稅務局喺識別高風險個案作審核和調查嘅成效,從而將因逃稅和避稅行為而流失稅收嘅風險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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