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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邊啲支出可以扣稅?│ 展群稅務 CK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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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納稅人, 如果你係自僱既保險代理, 咁你知唔知自己有邊啲支出可以扣稅?今日我哋就嚟研究下邊啲支出一可以扣稅啦!



自僱的保險代理人的支出,如符合《稅務條例》第 16(1)條的要求,而第 17 條又未有列為不許扣除的話,一般都符 合扣除的資格。大致上來說,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可以扣除:


(a) 代理人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為產生應課 稅利潤而招致的一切支出及開支;


但不包括:


(b) 家庭或私人開支,包括往返住所與營業地點的交 通開支;


(c) 資本性質的任何開支或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


(d) 並非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佔用或使用的處所或部 分處所的租金或有關開支;以及


(e) 支付予獨資代理人或其配偶,或合夥業務的合夥 人或其配偶的任何報酬、資本利息或貸款利息。


雖然每個代理人的情況及經營方式明顯會影響支出的 扣除資格,但以下項目一般均會獲准扣除:


(a) 支付予分代理人及駁腳經紀的佣金;


(b) 僱員薪金;


(c) 僱員福利;


(d) 分代理人的獎金;


(e) 禮物及紀念品;以及


(f) 酬酢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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