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來港工作人士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課稅主任會按每一課税年度,該人士係港逗留嘅日數,計算應繳嘅薪俸税額。咁等展群CK同大家講多幾個例子,等大家了解下應該點樣計稅啦?
(1)我係香港出生但已移居美國和係當地工作。我嘅僱主調派我到它的香港分行任職營業員及全職在香港工作。
因你被調派到香港居住,擔任全職工作,你所從事的屬於「香港受僱工作」,你的入息須全數課繳薪俸税。你須像本地僱員一樣,在報税表上申報入息,並繳納税款。此外,你不能申請扣減任何因國籍或居留權而繳付的外地税款。
(2)我在澳洲讀書及工作。
一年前,我受聘於一間國際性會計師公司的香港分行,在香港任職會計練習生兩年。但我亦需不時到中國內地短暫工作。
係薪俸税務上,你會視作受聘於香港僱主。簡單黎講,你從事「香港受僱工作」,你須就你的總入息繳納税款。
(3)我受僱於一間位於多倫多的跨國公司多年。我全年有頗長時間被調派到亞洲工作,負責公司的東南亞事務。因為工作需要,我須來往東南亞 5 大城市,其中包括香港。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你看來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應該以「在港逗留 日數來徵税」的基準納税。你須繳納薪俸税和暫繳薪俸税。
※照片源於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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